诸暨专利代理 专利未批准前不能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专利号
诸暨锦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经批准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申请,公司注册,条形码申请,知识产权维权,高薪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等项目申报,公司资历雄厚,对案件的处理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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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专利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专利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同时,我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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